本月起海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
www.haining.gov.cn 2017-12-18 来源: 海宁日报 版权所有,严禁转载
日前,我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发。
通知称,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7〕43号)和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嘉兴发〔2017〕49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.5元。此前海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66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.2元。
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,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、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(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)费用中需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部分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或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,都适用这个标准。
通知称,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7〕43号)和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嘉兴发〔2017〕49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.5元。此前海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66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.2元。
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,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、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(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)费用中需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部分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或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,都适用这个标准。